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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安·管理丨哪些个人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2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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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4.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

6.保险赔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10.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三项)

①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

②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注意】

1.减征幅度和期限,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才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和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见教材200页)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记者:财务部  责编: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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